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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途中撞死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2:59 重庆晚报

  受聘担任一公司清欠人员,驾摩托车履行职务途中撞死一学生。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法院一审判决由摩托车登记车主和肇事者自行埋单。据了解,受害者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两被告同样不服,也准备上诉。

  驾车撞死小学生

  37岁的刘绍伦系某通信公司江津分公司清欠办人员。今年4月5日中午时分,他驾驶牌照为渝C99589的摩托车,搭载着妻子周颖到江津市几江镇荣华大楼办理追收欠费有关事宜。

  “嘎——”车行至滨江路西段军民路口人行横道时,刘绍伦将正在通过公路的小学生章林(化名)撞倒。章林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9天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刘绍伦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负事故全责。

  法庭索赔27万元

  事发后,刘绍伦支付了医疗费、殡仪馆费用共计1万余元。面对章林父母随后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0多万赔偿,刘绍伦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为无法拿到赔偿,章林父母把通信公司及其江津分公司、周颖和刘绍伦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27万余元。

  据悉,章林父母状告通信公司的原因是刘绍伦事发时正在“履行工作职务”,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状告周颖的原因是肇事摩托车登记车主是她,依法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究竟属谁

  谁是肇事车车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刘绍伦、周颖夫妇称,摩托车是公司配置给刘的,登记车主为周颖的原因是刘绍伦没江津户口,车辆入不了户。为了证明,刘绍伦拿出自己的工资本和通讯公司所办一油本。工资本显示,从今年2月份后每月增加了200元;油本显示刘绍伦用此油本为渝C99589摩托车加过油。

  公司却否认出钱为刘绍伦配置过摩托车。“油本是向公安局催欠人员提供的交通工具用油,而不是为刘绍伦家属的摩托车提供的。”公司称,如果刘绍伦使用了油本内的油,“只能是盗用。”公司还认为,事发时刘绍伦并没办理与催收欠费有关的事宜。

  判决后三方不服

  法院审理认为,刘绍伦驾驶以其妻周颖名义购买的摩托车将章林撞死,二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二人赔偿章林父母21万余元。

  对于原告要求通信公司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刘绍伦是在履行工作职务中所驾驶摩托车致人伤亡”,但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授权周颖、刘绍伦购买和使用该摩托车,也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是该摩托车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营受益者,故而没支持。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章林父母首先上诉。“他们认为公司负有责任,担心周颖、刘绍伦到时无力赔付。”章林父母的代理人称。“既已认定职务行为,为啥板子全部打向我们?”昨日,周颖、刘绍伦也称将上诉。

  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李定兵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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