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招办官员投案自首挪用6万为隐瞒贪污5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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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3:02 重庆晚报 | |||||||||
任洁/图 昨日,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原行财科科长王寿林涉嫌贪污公款59万余元、挪用公款6万余元被推上市一中院被告席。庭审中,他对挪用公款供认不讳,但否认涉嫌巨额贪污。对此,公诉人表示,因其自首避重就轻,其自首情节不应得到认可。 三年科长两度成被告
今年52岁的王寿林出现在法庭上时,已是满头白发。 1997年至1999年,他担任市招办行财科科长及市招办下属的招生自考教材资料服务部负责人。虽然只任职3年,却因贪污两度成被告。2000年8月24日,他曾因贪污罪被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去年12月21日,他又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昨日,已是他第二次站在被告席上。 据指控,王寿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买书事实,通过时任四川省自考办教材科科长乔迁(另案处理),将公款汇到异地套取现金,然后虚开发票报销,收退款不入账等手段,涉嫌贪污公款59万余元,挪用公款6万元。 自首是为了避重就轻? 公诉人指出,王寿林在任职期间,时任四川省自考办教材科科长的乔迁案发后,检察机关找王寿林协助调查。王寿林意识到自身难保,于去年12月7日向市检察院一分院投案自首,“爽快”地交代了自己挪用6万余元公款。随后,检察机关顺藤摸瓜,逐渐掌握了他涉嫌贪污59万余元公款的证据。 庭审中,王寿林对贪污公款的事实予以否认。他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那些所谓的“合作伙伴”,他们的证言都是“诬陷”。其辩护人也提出,当初王寿林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该属自首行为,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决。 公诉人却表示,他们不认可王寿林的自首情节。因为王寿林当初自首时“避重就轻”,只交代了情节轻微的挪用6万余元公款,避开了贪污59万余元,不能认定其自首。 王寿林的行为是否属自首?贪污巨额公款究竟是事实还是“冤枉”?控辩双方经过激烈辩论,仍没有最后结果,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易守华/文 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有两个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接受司法机关审查与裁判,这种行为叫自动投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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