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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3:13 甘肃日报

  自去年以来,由于我省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土地生产效益和农民种地的积极性随之提高,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

  同时,土地承包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一些地方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近,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对此进行了专门调查,从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查处的情况分析,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村级组织随意调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不给或少给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二、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以调整结构、规模种植、统一经营等名义,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或种这种那;三、土地流转不规范,原来无偿流转承包地的农户要求收回流转承包地或增加流转费而和受让户之间发生的流转纠纷会越来越突出;四、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补偿费使用混乱,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得不到保障等。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和政府不断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是要让农民在土地上享有比较充分的权利,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政策,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而及时处理土地纠纷,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要解决好土地承包纠纷,在工作中就必须做到依据一个《法》和《两个办法》,坚持三个原则,并落实好农民的“四权”。

  一个《法》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两个《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武器。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要采取办培训班、广播、报纸等多种有效形式,向农民宣传《土地承包法》的内容,让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时要采取正当方式向土地管理部门和信访部门反映,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个原则是,依据法律、执行政策、民主协商。依据法律,就是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强迫和阻碍农户流转承包地。

  执行政策,就是要按照上世纪90年代,特别是农村实行二轮承包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针对农村二轮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下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所有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等,来处理土地纠纷。民主协商,就是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分类指导,民主协商,积极探索处理纠纷的方式方法,妥善化解矛盾。

  当前,化解农村土地纠纷涉及的内容较多,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是主线,主要是落实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独立的流转权和收益权,简称农民的“四权”。关于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这个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二轮延包时,村集体中的每一个人,不论年龄长幼,不分男女,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

  不得剥夺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村收回离婚、丧偶妇女承包地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发包方才有权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经营自主权是指农户有权在承包地上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例如怎样经营土地、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由农户自主确定。有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以调整种植结构的名义,强迫农民搞这个“基地”那个“园区”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土地流转权是指农民有权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规模种植、对外招商等名义,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但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补偿权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经过审批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和占用,承包方要服从国家、集体建设的需要,不应故意设置障碍或提出无理要求。农户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占用、滥用农户的补偿费,以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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