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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小偷?四条汉子遭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5:00 辽沈晚报

  大棚地里冒出小偷,抓他;小偷被围追要跑,对打;把小偷打趴下后交给警察,走了;被打小偷头部受伤,第二天死了;四个抓小偷的身份突变,成被告了。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男子抓小偷涉嫌打死小偷一案进行审理。

  有贼,操家伙一起上

  3月15日晚上10时许,浑南新区五三乡肖某在村西头的大棚地附近解手。村里那段时间总有支大棚的铁架被偷,他就格外注意了一下。“我往大棚地里一看,正好看见有两三个人在偷大棚的铁架,我赶紧给丛某打电话,让他找人来抓小偷。”涉嫌打死小偷的肖某说,当时就想把这些小偷给抓着。

  接到肖某电话后,丛某马上给大棚的主人苏某打电话,并让苏某报警。随后,他找到张某、李某两个,拿着工具奔向大棚地,在跟肖某汇合后拿着月牙铲、斧头、铁锹等工具往大棚地里走去。

  追贼,大家都动手

  “我们往里走的时候,苏某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是警察已经往大棚地的一边去了,让我们到另一边去堵。”涉嫌打死小偷的丛某回忆说,当时跟在其他三个人的后面走向大棚地。

  走在最前面的是肖某,他拿着月牙铲在两个大棚之间狭窄的空隙里前行,正好跟一个小偷走个顶头碰。“我一看他要跑,就喊了句别跑,然后用月牙铲把他给别倒了。他起来又用手里偷的铁棍把我给推倒了,后来我身后的人就上来了。”在庭审中,肖某坚持称自己被小偷推倒后,就没有打过小偷。

  站在肖某身后的张某承认自己打了小偷:“那个小偷用铁棍抡大家,我们就对打起来,大家都动手了,但谁打了几下我不知道。”

  一同去抓小偷的李某说:“我自己是打了小偷,但别人打没打,打多少下我就不知道了。”

  走在最后的丛某说自己没有动手,“我看他们三个能制伏那个小偷,我就跑到旁边去抓另一个女贼了。我抓住女贼的时候,他们几个也都过来了。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将两个贼都交给警察就走了。”

  在庭审中,肖某说李某的头上被小偷打出一个包来,但李某称自己没有受伤。

  打贼,小偷死了四人成被告

  事发的第二天,被打的小偷因为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而死亡,四个抓小偷的汉子也变成了被告。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四名被告承认小偷被打死的事实,却觉得自己被告故意伤害很委屈。“因为村里的铁架总被偷,我们当时就想把小偷抓住,他用铁棍抡打我们,我们才动手的,根本就没想打死他。”张某在陈述的时候说。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小偷的生命也不能随意侵害

  好心抓小偷却把小偷打死,四名被告人觉得自己委屈,怎样看待这种意外后果呢?经办此案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树强表示:“现在法制在不断完善,犯罪分子的罪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使是罪犯,他的生命也是无价的,不能随意被侵害。任何个人行使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因为要制止犯罪而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意义,提醒大家见义勇为也不要过激。”

  见义勇为过了“线”就是不法行为

  被告人张某、李某都强调,是因为小偷用铁棍抡打他们,才造成双方的对打。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闯静律师认为,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正当防卫都有度的把握问题。“这四名被告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他们是要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但这种阻止要有个度。只要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停止了,他们就应该把犯罪分子交给公安部门处理,而不是继续对犯罪分子进行侵害。这个度就像一条线,在线内就是见义勇为,越过线就成了不法行为。”

  但是,在现实中这个度的把握很困难。“虽然大家都知道该有度,但有的时候受到情绪、对方的反应等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很容易就越过了那个度,导致一些意外后果的发生。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正当防卫,都要在力所能及并且适度的范围进行。”

  记者 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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