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国有资产贱卖沈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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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5:53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关凤祥)沈阳市开出“药方”专治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不能光是“自家人”说得算。 沈阳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把“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作为国企改制工作原则之一。
根据规定,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沈阳市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据悉,债权债务是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的重要内容。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显得尤为重要。沈阳市对此要求:企业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与此同时,沈阳市还要求公开市场交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要明确转让条件和受让要求,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有关方面希望用公开来打破特定的利益输送通道,公开征集更为广泛的购买者。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贱卖,沈阳市拿出了“撒手锏”———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按照要求,沈阳市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这一规定就是希望彼此“知根知底”,了解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投资是否实实在在,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生产行为。 另外,改制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