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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能否得到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近期以来,省直某机关退休的刘大爷经常发脾气。他和老伴两人每月退休金五六千元,儿子在北京工作,女儿在国外工作,邻居们都不知道他还有什么烦心事。他向记者吐露心声:“儿女经常两三个月不给我打电话,好几年了也不来看我,我心里很烦躁。我不需要儿女给我钱,我就需要他们挂念我关心我。”他还表示,如果法律有规定,他真想去告子女。

  据介绍,对子女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省老龄委一位人士认为,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出于无奈。因为对于老人的“精神赡养”实在无法量化。他举例说,有些子女可能在其他城市甚至在国外工作,有些子女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特别忙,硬性规定子女每月必须探望父母几次显然太机械,也不大现实。再者,如果有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强制子女每月必须去看望老人几次,子女会有好脸色吗?这样做对老人实际上是一种更大的精神折磨。

  而刘大爷则觉得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立法。他认为,随着空巢老人的日益增多,多数老人衣食无忧,却极度渴望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看望老人。目前,社会不断发展,写信、打电话、发邮件,都可以实现子女对老人的精神关怀。关键是法律上存在空白,很多子女由于工作压力大往往忽视了对老人的精神照顾,不把“精神赡养”当成一种法律义务。再者,有些子女也的确不愿意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老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对于这些老年人的赡养,尤其是“精神赡养”已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刘守宪律师认为,对“精神赡养”立法的确存在很大难度,但并不是说无法实现。他介绍说,法国就有专门的规定,子女必须让父母随时知道行踪,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探望父母,否则就违法。在立法中,可以借鉴协议养老的经验,也可以规定由不能尽到义务的子女出资,把“精神赡养”义务转给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志愿者组织等社会机构,使“精神赡养”社会化。“精神赡养”还可以借鉴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规定,出台相关规定来保障老人的“被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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