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按摩猝死案家属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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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18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玄民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 七旬老汉独自在按摩中心按摩时猝死,家人为此将按摩中心告上法院,索赔3.9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8日晚7时许,70多岁的张老汉独自一人来到玄武区某按摩中心休闲按摩。
老人的家属认为,他一直身体非常健康,按摩中心对老汉的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摩中心作为服务性的行业,应该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其身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要求按摩中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法庭调查后确认,在张老汉不省人事后,按摩中心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其间又打了110报警。 120急救车到达后,经抢救人员检查,确认老汉已经死亡。 经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死因排除了刑事案件。而老汉生前曾经患有哮喘病。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案情,不能证明张老汉的死是由于按摩中心的不当按摩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因此死者家属要求按摩中心赔偿的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按照许多人的习惯性思维,人死在按摩中心里,店家肯定说不清楚,多少也得陪偿或补偿一点。此案的判决为什么没有遵循这一“惯例”呢? 此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他认为这种想法实际上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曲解。 虽然张老汉是在接受按摩的过程中突然死亡的,但法医鉴定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死者的家属又不能证明自己亲人的死和按摩中心提供的服务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承办法官最后强调:“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因素,不能因为其死亡的地点特殊,就要别人承担责任。公平原则也不能滥用。” (编辑涵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