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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19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李自庆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不按约还贷被银行告到鼓楼法院,结果法院不但判决被告承担还贷义务,同时也要承担原告因为打官司支付的律师费用。

  据介绍,2003年6月12日,原告某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刘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刘某等人向银行借款2967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2日止,并就利率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说明。

  其中特别提到如借款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项下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刘某发放了贷款,但刘某自2004年6月起未再按约还款。

  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故将刘某等人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审理时查明,银行诉讼时聘请了两位律师,并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9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约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刘某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被告刘某还需要一次性支付原告银行律师费9700元。

  鼓楼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志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律师费的不在少数,但绝大多数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请不请律师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律师费用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这笔费用自然不能强加到败诉一方身上。

  而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主张,是因为他们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按照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法院理应给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在经济及商务往来活动中,若合同双方事前约定——如一方违约引发诉讼,败诉方将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那么这种主张很有可能获得判决的支持。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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