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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婚房有6个产权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2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感情没了,就什么都没了。”尽管不知出自谁口,但确实是一句大实话。李剑与王琪这对恋人本已买房装潢,眼见即将结婚,未想两人突然分手,而争夺写有两人及双方父母姓名的房产官司也随之而来。

  一套房子六人拥有

  根据法庭调查,2001年4月,李剑与王琪,以及双方父母共6人购买了南京市金信花园某套房屋,房屋价格为28万余元。男方一家支付两万元定金后,李剑又于同日在开发商指定的交通银行开户,先后存入现金22万余元。至2001年12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两人使用时,该存折共转给开发商28万余元。女方王琪一家在法庭上称,购房期间女方曾从银行、邮政储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11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并有相关提款票据为证。

  入住时女方一家交纳包括煤气费、垃圾费、维修基金等生活费用1000余元。根据现有证据,2003年3月,该套房屋的装潢费用为57000余元,其中绝大部分由女方一家支付。房屋装潢好了,小日子也该过上了。可就在这时候,李剑与王琪的感情发生了变化。2004年8月,双方正式终止了恋爱关系。对于分手的原因,男方的说法为,女方“不地道”,分手不久即另嫁他人;女方的说法为,男方花心,与女方的女同事有暧昧关系。

  按份共有

  感情没了,房子也保不住。在双方都想拥有房屋产权,给对方折价补偿的情况下。男方一家“先下手为强”,将女方一家告上了法院。根据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对诉争房屋的认证,该套房屋如今的市值为61万余元。与当初的28万相比,该房市值翻了一倍有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剑与王琪在恋爱中基于婚姻关系的期待,两家对本案诉争房屋形成了一种共有关系。本案的实质是因婚约所形成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因房产证写有6人姓名,在购买房屋时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因此在分割房屋时必须明确该房屋的共有类型。

  原告主张其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主张其支付房款11万元。双方的主张实际均为主张按份共有,因此诉争房屋应按照按份共有来分割。法院认为,既然除了2万元定金,其余房款均由李剑的存折上支出,,那么如无相反证据就应认定房款由李剑一家所出。现女方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女方将钱打入男方账户支付房款的事实,女方称交现金给男方,也无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绝大部分款项由原告李剑所出,该房产权归原告李剑一家所有;按房产增值一倍计算,男方应补偿女方款项56000余元。

  共同拥有

  王琪全家当然提出上诉。2005年9月,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户主为李剑的账户是应开发商要求而指定开设,李剑的父母也是从该账户支付购房款,因此购房款从该李剑名下的账户上支付,不能证明购房款由李剑所出。相反,王琪一家在购房期间共提款11万元,且提取时间和支付购房款时间相吻合,因此法院认定女方王琪一家支付11万元用于购房。且由于无证据证明按份拥有,该房屋被认定为6人共同拥有(一家一半)。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权仍归李剑一家拥有,但补偿金额由56000余元变为30万。对于工薪家庭的李剑一家来说,卖房已不可避免。房屋产权已名存实亡。(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观点

  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就本案的法律认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间婚房的产权人一栏写上了6个人的名字,双方及其父母不可谓不谨慎。即便如此,仍未防止官司的发生。究其原因无非两个字:证据。如李剑一家能够拿出取款28万的证明,则将女方一家写入产权人一栏的行为可被视为带有“彩礼”性质的(给女方保障)赠与行为,那么按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如婚姻未成,则“彩礼”应返还。

  如女方在交付11万购房款时留有男方的收条,则事实更容易认定,也不必连打两场官司。吴律师表示,按照如今南京的风俗习惯,男女要结婚,一般由男方出房款,女方装潢,房产则由两人共有。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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