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将获特别法律保护和三大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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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26 红网-湖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4日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据了解,《办法》是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十部委联合制定的。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随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4日的发布,中国政府从三大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办法》明确规定。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中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资本支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则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 《办法》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位负责人指出,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