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云南:校园强奸案宣判 受辱少女获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7 云南日报

  新华社昆明11月14日电(温星、蔺以光)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被12岁同学小强(化名)强奸的少女小霞(化名)获得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11月13日,受害少女的父亲周清高从法院拿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书。

  2004年12月1日,云南省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上完晚自习后,14岁的小霞在教学楼三楼与小强等5名同学相遇,5人当即围住小霞,开始乱摸、搂抱,并强行将
其拖到走廊尽头,其中4人相继离开现场,小强便将小霞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

  虽然小强的罪行已被查实,但由于其年仅12岁,当地警方依法决定放弃刑事追究。小霞的家人直接提出民事索赔。

  日前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小霞状告小强和学校一案进行了审理,列为被告的,还有4名帮助小强实施强奸的男同学。

  法庭上小霞的代理律师指称:小霞在学校遭遇强奸后,患上了重度焦虑症等多种精神疾病,已无法正常上学。强奸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疏于管理,致使被告公然在教学楼内强奸小霞,给受害人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巧家县人民法院认为:小霞就学期间,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也没检查和督促学生按时作息,使校园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从而导致在教学楼内发生了对小霞进行猥亵和强奸的行为,对此学校应该负主要责任。被告小强对小霞实施强奸,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人格权,由于其系未成年人,责任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来承担。另外4名同学对小霞实施了猥亵行为,也应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分析认为:这一事件给受害人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创伤,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根据本案的侵害手段、发生场合、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小霞的精神损害索赔予以支持。

  据此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包谷垴乡中心学校向原告小霞支付一半精神损失费,即25000元;由被告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精神损失费15000元;剩下10000元则由另4名被告平均承担。

  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希望引起学校、家长及整个社会的反思。学校应该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家长也要多了解自己的孩子,及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避免不懂事的孩子毁了自己,给他人带来伤害。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