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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虽解散不当得利仍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10月20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归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不当得利款。

  2003年8月,原告芮日勤与上海中铁制品有限公司达成买卖机械配件合同,原告委托马鞍山市东新厂收取中铁公司货款后,按6%收取管理费,余款再转交原告。中铁公司于2003年10月将9940元货款汇至东新厂在原当涂县新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2005年5月,原告
到东新厂提取货款时被告知“货款已被原告提走”。原告要求查看收款凭证,东新厂向原告出示了一份领款人一栏未签名的结算凭证。2005年8月,原告诉请被告东新厂返还9940元不当得利款,被告张会军、陈基清、王德富、芮学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查,东新厂为合伙企业,负责人为张会军、芮学深。合伙人为张会军、陈基清、王德富、芮学深,东新厂成立日期及核准日期为2002年7月17日,经营期限为两年。目前东新厂未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但在2004年2月,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东新厂,并将该全部固定资产整体转让给被告王德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已解散的东新厂归还该款,法院不予支持,但东新厂解散后,应由原合伙人即四被告对东新厂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占有9940元货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被告认为已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张会军等四被告给付原告芮日勤人民币994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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