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前代理挪用公款在香港被判入狱38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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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02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11月14日电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前代理人陈金康,涉嫌挪用集团资金共约500万元,14日在香港区域法院承认两项欺诈罪名,被判入狱38个月。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的消息,46岁的陈金康曾受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委托,处理集团在香港的会计事务。香港廉政公署的调查发现,陈金康获该报业集团委托管理在香港的多个银行户口,以及向其主事人汇报财政状况。
2002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间,陈金康被指在54张由这些银行户口发出的支票上,伪冒授权签署人的签名,以挪用有关款项。为隐瞒有关勾当,陈金康更改银行存折影印本上的记项,并每月把有关影印本提交给集团的会计部。通过这些欺诈手法,陈金康挪用集团款项共逾494万元。 陈金康在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挪用集团款项,并透露已在赌博中输掉所有挪用的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