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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警示性标志 学生溺水身亡 相关单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1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2005年6月6日下午14时许,学生朱某与同村几个人一起到平安县柳湾砂石厂4号养鱼池中游泳,由于鱼池因砂石厂的采挖,深度加深,致使朱某溺水身亡。事后,朱某的父亲诉诸法律,希望能讨到一个合理的说法。

  平安县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在依法审理后明确,平安县柳湾砂石厂是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经营的一处采砂厂,由于采砂致使原鱼池进一步变深,而且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在
鱼池旁未设立任何警示性标志,并且朱某发生人身损害后也未采取任何营救措施,故判决被告平安县柳湾砂石厂赔偿原告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11720.25元;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1720.25元。(记者 王英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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