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风流债"保房产 老公将房产转移到妻子名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2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洪杰和张琴结识于1997年底,1999年2月结婚,婚后还有了一个儿子,日子过得还行。两年前的一天,张琴去了浦口区法院,带着一份离婚诉状。最终二人和平分手,在法庭的主持下签下了离婚协议:幼子由张琴抚养,洪杰每月支付500元抚育费,惟一的一套房产归张琴所有,张琴在3年内给付洪杰3万元作补偿。 在这个看似风平浪静的离婚协议背后,其实还隐藏着一笔数额为10万元的“风流债
官司打了两审,南京市中院终审认为,高兰以洪杰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其举证责任已完成;洪杰否认高兰的诉讼主张,提供了若干证人证言和书证进行抗辩,但其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其余证据也不足以否定欠条的证明效力。故法院判决洪杰偿还高兰10万元。 2003年4月,终审刚刚生效,第二个月洪杰就跟张琴离了婚,并把房产给了老婆和孩子,几乎是净身出家。不久,高兰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债务。法院没有因为房产在张琴名下、洪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而是依据法规,做出了抵押房产偿债的执行方案。(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 浦口区法院永宁法庭滕清法官:本案的第一个争议在于欠条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在民间借贷中,欠条是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只要能证明欠款事实、欠款人和欠条的真实性就可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另一个焦点是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对夫妻本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本案而言,张琴与洪杰的离婚协议,对高兰无效,高兰可以申请法院认定此种约定是无效民事行为,并申请法院执行此项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