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找情夫发妻讨分手费被法庭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41 汉网 | |||||||||
(记者陈麒麟 通讯员唐明)“我知道他有妻子,但我也为他浪费了青春”,手持情夫写的1万元“分手费”欠条,女老板两度将情夫的妻子告上法庭。近日,因女老板侵犯他人配偶权,法院终审裁决,发妻不必还钱。 5年前,在洪山经营卡拉OK厅的女老板黄丽认识了顾客刘征,不久两人的关系密切起来。2002年初,黄丽搬到汉阳某小区,两人开始同居。
刘征的亲属多次规劝他与黄丽分手,否则与其断绝关系。去年3月6日,刘征找到黄丽提出分手,并给了黄6000元分手费。次日,黄丽又索要1万元,因当时无钱,刘征向黄丽出具了1万元欠条。 去年6月3日,刘征因病去世。黄丽遂手持刘征写的1万元欠条,向刘的妻子杨霞讨要欠款,后将杨霞告上法院。 洪山法院一审认为,黄丽与刘征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法同居。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杨霞作为刘征妻子应享有的配偶权,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黄丽所持的欠条,名为借款实为刘征与黄丽的分手费,其性质是不合法的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洪山法院裁决后,黄丽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欠条具有合法性,要求中院撤消原判,支持她的还款请求。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原判。(因涉嫌个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