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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霸王”点评“罪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2:3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自带饮料去看电影,却被拒绝在外,因为“本影院谢绝自带食品”;在商场购物中奖,获得数千元的购物券,依法交纳了所得税后,却被告知这些购物券只能每周使用一张,而且还有日期限制;省吃俭用努力提前还贷,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昨日,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领域内几大“罪状”受到市消保委的质疑,被指“霸王”。

  昨天下午,市消保委组织召开“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会”
,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对这三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这是市消保委继去年集中开展房产、电信业的霸王条款的点评后,首次针对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

  金融

  ■现象:某银行保险箱租用规则中规定:“保险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本行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点评:合同成立就已生效,但是生效与实际履行之间可能有时间差。如果实际交付价格比合同约定价格高,价格条款又不允许协商,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缔约权。

  ■现象:有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规定:“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毁损、没收等,抵押物已经或者将要不再具有担保能力的属于违约事件。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点评:违约责任设定不当点评:抵押物(房产)的灭失可能由于抵押人自己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也可能是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此类情况统统归属消费者违约,未免不尽合理。

  ■现象:银行合同中规定“提前还贷需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消费者提前还贷属于违约,支付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是银行对所谓“违约行为”任意作出解释,通过设置苛刻条件,增加消费者违约责任。

  保险

  ■现象:某人参加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同时参加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消费者住院拿到总工会补贴后,再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得到的理赔金却扣除了总工会的补贴额。

  点评: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有关提示义务或者提示不够。此外,这一合同规定还会导致当事人参加其他任何福利计划,都变得没有意义。

  ■现象:保险公司事先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核保时不查实,到了理赔时却以年龄不对,要求补费计息,但是一遇到不利自己的情况,退费时反而规定无息退费。

  点评:保险公司在利息支付方式上采取“双重标准”。对保险公司有利时需要消费者支付利息,反之保险公司就不肯付利息。

  商场连锁店

  ■现象:电影票背后规定“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

  点评:该规定单方面附加了与购票合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条件。这一规定甚至可被认为实质是为了增加影院附属卖品部营业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现象:某眼镜店店堂告示,“验光必须配镜。”

  点评:限制自主交易权点评:验光、配镜是不同的消费内容,也是可以分离的两道工序。这条规定无视了消费者真实意愿,属强迫交易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交易权。

  ■现象:消费者在超市以稍低价格购买一台数码摄像机,虽是样品,但服务人员告知质量绝对保证。发票上则盖了“本商场折价商品为样品或清仓商品,已告知顾客所售商品瑕疵状态并被顾客接受,商场不承担维修及质量责任,也不接受退货、更换”的方章。

  点评:除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被告知存在瑕疵之外,不得以此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三包”责任,避开售后服务。再者发票盖章属消费后的补充“条款”,不能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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