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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买商铺 未料成摆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2:42 今晚报

  本报讯 塘沽区居民李某在一新落成的商厦内购买了一间商铺,打算经营小生意。然而,该商厦开业仅半年多即宣布停业整顿。此后,李某左盼右盼迟迟不见该商厦重新开业,原本用来投资经营的房子如今成了摆设。气愤之下,李某将该商厦所有者某置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1万余元。

  2001年10月31日,本市塘沽区居民李某以22.5万元的价款在该区某商厦购买了一间
建筑面积31.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购房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11.3万元首付款。2002年1月,该商厦正式开业,各商家纷纷入驻开张,李某亦入驻并如约交纳了物业费及电费。然而,同年7月24日,该商厦宣布停业整顿,且迟迟未能开张。自己重金投资的商业用房,如今却成了一件摆设无法使用,李某为此气愤不已,遂将该商厦的所有者某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成讼后,原审法院对李某所述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为,李某已取得了对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现被告置业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关门停业,侵犯了李某对该商业用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该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该公司称,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未经过房管部门的登记,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双方的买卖关系并未成立。停业整顿是绝大多数商户的意思表示,非该公司单方行为。同时,该置业公司提出,李某仅支付了首付款,尚未交纳全款。综上,该公司认为双方买卖关系应予解除,李某要求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

  对此,李某认为,关于没有交齐购房全款的问题,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办理贷款手续造成的,过错在该公司,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二中院认为,李某具有对诉争之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关门停业行为是经与李某协商一致。即使其他商户认可停业整顿亦不能代表李某的意思表示。该公司关门停业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对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给李某造成损失,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没有交齐购房款系该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其办理贷款所致,过错不能归责于李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据此,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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