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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8万财务科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3:0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省某研究院财务科长田某,擅自将公款38万元转入其丈夫杨某开办的公司账户,作为验资证明。近日,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2年,省某研究院的财务科长田某的丈夫杨某与人合伙开办公司,缺少资金作注册验资证明。同年1月23日,田某给出纳员写了一张便条,让出纳员将单位公款38万元汇入了其丈夫杨某开办的哈尔滨某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田某于当天提取36万元现金,作为杨某等
人注册哈尔滨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验资证明。验资结束后,同年的2月20日,田某将38万元公款全部转回黑龙江省某研究院账户。

  两年后,田某挪用单位公款的事被人举报,2004年9月29日,田某被检察机关逮捕。同年11月30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经过重审认为,田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后资金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故给予从轻处罚。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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