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电子泊车位人工收月租丢车该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云,通讯员游江宏、熊晓风报道:电子泊车不“电子”,便安排员工看守,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丢失算谁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本月10日送达了判决书,败诉的某电子泊车管理公司表示可能会上诉。

  广州的李先生经常开着公司的丰田小型面包车回家,为了停车省事,他在家门口一个电子泊车处办了月保。今年8月23日下午6时,李先生照常把车开到停车处,在看管员陈某
的指挥下将车子停放在指定位置。由于是“老主顾”,停车场规定对按月收费的车辆不办理登记手续,李先生停好车后就走了。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李先生取车,却发现车子已不翼而飞。

  李先生把电子泊车处的管理公司告上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李先生所在的单位认为,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车子的评估价48000多元。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在城市道路上设立自动收费设备及场地,只收取自动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根据规定不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实际上是人工收费,且原告依双方约定按月支付费用,已经不是“电子”泊车,而是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判被告赔偿488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元。

  (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