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泊车位人工收月租丢车该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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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云,通讯员游江宏、熊晓风报道:电子泊车不“电子”,便安排员工看守,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丢失算谁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本月10日送达了判决书,败诉的某电子泊车管理公司表示可能会上诉。 广州的李先生经常开着公司的丰田小型面包车回家,为了停车省事,他在家门口一个电子泊车处办了月保。今年8月23日下午6时,李先生照常把车开到停车处,在看管员陈某
李先生把电子泊车处的管理公司告上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李先生所在的单位认为,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车子的评估价48000多元。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在城市道路上设立自动收费设备及场地,只收取自动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根据规定不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实际上是人工收费,且原告依双方约定按月支付费用,已经不是“电子”泊车,而是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判被告赔偿488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元。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