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拍违章照车主称未到现场 交通支队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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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1:50 竞报 | |||||||||
本报记者黄海霞 通讯员高小岩报道 认为电子眼记录时间有错误,家住海淀区的吴女士一纸诉状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告到了崇文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前门支队因其车辆闯红灯而作出的记3分、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近日,崇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前门支队回应称,被诉的电子眼安装时有检测报告,只有闯红灯才会被拍照。
被摄“闯红灯”车主受罚 今年5月24日,吴女士收到了崇文交通支队送达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其内容是2005年2月14日15时53分在崇文区幸福大街北口,吴女士的京FT3704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96条(四)条的规定,给予记3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吴女士不服,复议后向崇文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车主自称车在商场,但无法证明 吴女士在庭审中称,被摄的当天,她的车根本就没到过事发现场。她说:“今年2月14日是2005年大年初六,我正在休年假,那天下午我和父母及女儿正在亚运村华堂商场购物,车就停在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她表示事后她曾找过当天去购物的华堂商场,因为商场方称停车场没有监控设备,故无法提供资料证明车当时是停在商场的停车场,而不在“闯红灯”的现场。 当天“下雪”, 电子眼录像却是“晴天”? 此外吴女士还特意查询了北京相关气象资料,2月14日那天是五六级风,有雪,16点左右,开始降雪,但电子眼画面上却看不出一点风和雪的迹象。同时,电子眼记录画面所显示的当时的车流量与她多次于同一时间在该路口实际观察到的情况不符。 由此吴女士推断,画面记录的时间根本就不是2005年2月14日15点58分的情况。她提出要求被告方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提供记录画面的电子眼的相关检测报告。 确有“闯红灯”照片 电子眼性能遭质疑 按照“民告官”官司中“被告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出示了FT3704号小客车在幸福大街北口被电子眼拍录的三张“闯红灯”的照片。照片中显示出吴女士京FT3704车确实违规。 至于电子眼的检测报告,交通队出示了2002年安装设备时经有关国家机构验收合格通过的《检测报告》。 吴女士对此提出质疑:三年前的检测报告能否证明仪器设备使用至今的性能,同时也不能证明就是摄录其违章的那一台设备。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