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供暖期内无故停供暖最高日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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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8:2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11月16日消息 昨天是供暖第一天,个别居民家中暖气还是凉冰冰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了几种原因。根据罚则,无故停止供暖的,市政部门将责令供暖单位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到3万元罚款。 按相关规定,正式供暖始于15日,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点。暖气设备中的热水传热需要时间,在大小区或高层建筑中,各家暖起来的时间有前有后,在昨天全天内家中温
部分居民家中暖气不热也与极少数供暖单位不守规矩有关。记者从市市政管委了解到,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供暖问题,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不同的解决和处罚措施。其中,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必须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要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将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无故停止供暖的,市政部门将责令供暖单位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到3万元罚款。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根据不同原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