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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53 云南日报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公益性公墓还是经营性公墓都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和经营。

  公墓使用周期20年

  《条例》规定:火化后的骨灰由遗属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塔、公墓),也
可进行树葬;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公墓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办延期手续,且墓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埋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划公墓及树葬用地;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耕地、有林地;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同时,经营性公墓尚未建成,不得向社会公开销售墓穴(塔位)。

  骨灰存放设施禁私自转让

  骨灰存放设施非一般商品,经营性公墓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和买卖。

  寺庙的骨灰存放格位不能对外销售。允许僧、道、尼在寺庙焚化和存放骨灰,但对象不得扩大至僧、道、尼以外的宗教信徒及其他社会人士,寺外信徒公民的丧葬方式与一般公民相同。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均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向社会出售骨灰存放格位的寺庙,民政、宗教等部门将严肃查处。

  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形式,目前,有的公墓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把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于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讯员 卫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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