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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收费性质有两种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0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摩托车不见了,车主认为停车场管理员收了保管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员则称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不承担赔偿义务。日前,这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由鹿城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管理员一次性赔偿车主5000元。

  今年8月9日,贾女士和朋友到市区白鹿影城看电影,把摩托车停在影城入口处的停车场内,并支付了1元的保管费,当时没有索取保管凭证。等她看完电影去开车时,摩托
车已不翼而飞。贾女士向管理员要了一张发票,并向派出所报案。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未果。贾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元。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薄士坤说,针对在停车场停车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尚未明确,是“租用场地”还是“车辆保管”,在法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贤群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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