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让境内股暂不收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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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3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通知明确,员工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则需要依法缴纳税款。 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下发的通知与1998年发布的有关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征个税的通知相比,主要有两个区别。一是计税方法对纳税人而言更加宽松了。二是明
网络编辑:刘春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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