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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让境内股暂不收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通知明确,员工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则需要依法缴纳税款。

  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下发的通知与1998年发布的有关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征个税的通知相比,主要有两个区别。一是计税方法对纳税人而言更加宽松了。二是明
确了能够享受新通知政策的,仅限于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即上市公司授权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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