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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拓宽黑龙江省非公经济发展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0:26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 金鑫 张鸣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近日制定了实施意见鼓励支持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制定出五大政策26项措施,全面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今后,全面放宽的市场准入政策、财税金融政策的鼎力支持,社会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服务的迅速跟进,组织领导机构的进一步强化,将使黑龙江省非公经济的发展快马加鞭。

  “非禁即入”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从准入领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财政税收扶持等多方面,放宽了非公有制准入门槛。本着“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公交、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及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建设“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意见中放宽了经营范围,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意见中还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意见中提出,将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设立省政府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省政府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为5000万元,并视省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同时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卫生等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严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将加大,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增资扩股,发挥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试点,积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降低贷款门槛。

  今后,黑龙江省还将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从2005年起,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省政府奖励100万元。

  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可提前退休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黑龙江省将从加强创业服务、信息服务、科技创新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中介服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等方面,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非公经济水平。

  黑龙江省将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5年内建立50个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和完善各级类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活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资金支持。

  新华社记者 程子龙 邹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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