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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最长可贷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0:31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张家祥 记者 刘述波)除了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并将最长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重点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困难。近日,农业银行省分行在哈尔滨市率先推出了专门针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为解决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或发放用于解决生产经营
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农行省分行于日前起在哈尔滨市率先推出此项业务。据介绍,以往各银行对企业各项贷款控制较为严格,短期融资业务期限多为1年以内,对其资金用途更是有较多约束。而新推出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对借款人要求较为宽松,只要是在哈市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能够提供个人不动产或产权明晰的不动产抵押,信用良好即可申请贷款。其贷款的用途也放得很开,除了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可申请贷款。根据规定,此种贷款的最长期限也由以往的1年以内增加至3年,如期限为1年(含)以内,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则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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