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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万存款被提走 储户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1:03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杭州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650万元存入工行北京惠新支行后,再去取时却被告知钱已被人取走,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二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向闽信公司兑付存款55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此案曾在今年5月开庭审理。根据庭上调查,1997年9月,闽信公司在工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现名为工行北京惠新支行)营业柜台将650万元存入该行。199
8年8月,他们按照“承诺”的时间来取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钱在存入不久就已分两次按照闽信公司的要求划到别的两家公司,所以拒绝提款。当时双方都感觉奇怪,又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于是分别报警。3个月后,闽信公司将银行告到市二中院。因警方已经立案侦查,法院裁定先中止审理。

  去年11月,警方向市二中院发函表示,刑事案件已经基本查清,民事案件可以重新审理。闽信公司在今年3月再次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全额兑款,并支付利息。

  闽信公司认为,不管发生什么意外,作为存款人,只要将钱存在银行,就算是完成义务。现在他们来取钱,银行就应办理取钱手续,并支付利息。

  惠新支行则认为,取钱或划转存款的惟一凭证是取钱时的财务章、人名章与其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印鉴片上的财务章和人名章一样。闽信公司存钱不久,有人拿着闽信公司的信汇凭证等材料来取钱,而该材料与闽信公司之前预留的都相符,银行认章不认人,银行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同意对方请求。

  二中院认为,虽然鉴定结论表明银行提供的印鉴片上财务专用章和信汇凭证上的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但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印鉴片是闽信公司预留的,且鉴定结论同时也表明信汇凭证上印文与闽信公司的开户申请书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银行的抗辩依据不足,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鉴于闽信公司认可已收到97.5万元利息,此款应充抵本金。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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