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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舅舅为其约定娃娃亲 为圆房协助其强奸少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2:24 生活新报

  云南省会泽县马路乡硝厂村委会新弯子村民组村民龚正平、潘廷华、潘芬芬、龚正艳4人涉嫌共同犯强奸罪一案,经会泽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于2005年10月26日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龚正平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潘廷华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潘芬芬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龚正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发:14岁少女服毒身亡

  今年2月19日下午,会泽县马路乡龙洞村委会百沙坪组的刚过14周岁生日没几天的少女许某某在自己家中服毒自杀了。此事的发生震惊左邻右舍。而龚家和许家对于许某某突然死去的原因是清楚的。这可把龚家的人吓坏了,急忙找到许家,商量如何处理后事。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龚家先给许家500元钱买口棺材,安埋许某某,3天后再付3000元钱给许某某的父母作为补偿。

  许家由于忙于奔丧,没有按时去龚家拿钱,后来龚家赖账了。在这种情况下,许家觉得太不划算了,气愤之下,就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圆房”圆出强奸案

  2003年初,龚正平由其舅舅潘廷华做媒,与当时不满12周岁的许某某定下了婚约,龚家也付给了许家定婚礼金。许某某由于年幼无知,自己也愿意,从此一对小情人相亲相爱,保持着正常来往。

  这桩“婚约”过了两年以后,舅舅潘廷华担心姑娘一天天长大会变心,不但外甥龚正平得不到人,而且龚家的定婚礼金也将付诸东流,想着瞅个机会把这桩“婚约”采个“生米做成熟饭”算了。

  2005年2月14日,是春节过后的正月初六,许某某来到来婚夫龚正平家拜年。潘廷华认为时机来了,便与姐姐、姐夫等家人商量,让龚正平与姑娘“圆房”,并把日子定在正月初八。主意一定,许某某被龚家热情地留住了下来。2月18日这天,潘廷华在教外甥龚正平今晚要如何如何地“做”以后,又像哄小孩一样,做许某某的工作,让她今晚跟龚正平“结婚”。许某某认为自己年龄太小,一直没有答应。然而,当晚10点钟左右,在潘廷华的安排下,由龚正平的母亲潘芬芬、妹妹龚正艳拉住许某某的手,将其强行拖进了龚正平的房间。待龚正平进入自己的房间后,许某某死活都不原意“结婚”。在这种情况下,龚正平按照舅舅教的办法,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在被糟踏后,许某某怎么都无法承受龚正平的暴行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和肉体上的伤害,3天后的2月19日下午,许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喝下了半瓶多甲铵磷农药身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立案侦查确认,许某某之死是因为受到性的强暴想不通而服毒自杀的,龚正平已涉嫌构成强奸罪,于3月10日将其刑事拘留。

  追诉:四人共犯强奸罪

  3月17日,会泽县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提请批准逮捕龚正平的案卷中,经过细致审查,发现本案有漏洞,经办案人员亲临实地认真调查,认定:在本案中,应该有4人共同犯了强奸罪,这就是:龚正平具体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潘延华教唆龚正平实施强奸,构成强奸共犯,并与龚正平同属强奸主犯;潘芬芬、潘正艳已构成帮助强奸的共犯。于是,会泽县检察院在作出逮捕龚正平决定的同时,又将潘廷华、潘芬芬、龚正艳3人追捕到案。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正平、潘廷华、潘芬芬、龚正艳,在主观方面有共同逼婚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共同配合采用暴力手段,由被告人龚正平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廷华组织指挥,龚正平具体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两人属主犯;被告人潘芬芬、龚正艳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于是,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有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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