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得干预司法办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4:52 深圳特区报 | |||||||||
人大代表不得干预司法办案 市人大将制定守则规范代表行为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以规范代表行为为立法宗旨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最近已起草完毕,不久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法规草
对人大代表的“公务”行为,目前国内尚无一部成型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代表守则的制定对代表更好地履职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守则草案规定,市人大代表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闭会期间积极开展活动,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草案专门规定,市人大代表进行个人接访活动应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个案问题,应按市人大代表转群众来信来访方式,交有关单位和组织办理答复。 草案规定,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具体办案,不得以代表身份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反映情况和督促解决问题应遵循法定程序及途径进行,做到合法合理。不得以代表名义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遇与本人、亲属和朋友有利害关系的问题时应主动回避。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其他利益。 草案还对代表的着装进行了专门规定,以体现代表参加社会活动的严肃性,在人民群众面前展示良好形象。 草案还规定,市人大代表应按规定和要求定期向选举单位述职,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严重违反本守则,应向选举单位作书面检查,必要时由有关单位批评教育并作通报。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联任工委建议在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将守则草案提交明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