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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女婴被抱养 养母告其生父母索要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5:35 辽沈晚报

  已生育两个女儿的一对夫妇,又生了一个女儿,为逃避政府处罚就把自己孩子给了别人,不料8年后,女孩又回到生父母身边,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养母向生父母讨要抚养费的官司。

  张海(化名)是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某村村民,与李霞(化名)结婚后,连生了两个女孩就是没儿子。望子心切的夫妻俩1995年2月19日又生了第三个孩子,结果还是女孩。

  为逃避政府的处罚,在孩子出生后的第5天,他们多方找人收养三女儿,后来新民市的王女士与丈夫刘某抱养了芳芳(化名)。

  虽然是养父母,可王女士把孩子当成亲生的一样,对芳芳百般呵护。不料,刘某在2000年6月与王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使王女士的生活陷入窘境。迫于生活压力,王女士把已经6岁的芳芳送回生父母身边。

  2002年8月,王女士再婚,又把芳芳接到身边一起生活,芳芳也开始上学读书。可是时间长了,第二个养父和芳芳之间相处得并不融洽。

  2003年8月,芳芳不愿在养父母家中生活,再次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并开始在新立屯镇读书。为了维持第二次婚姻关系,王女士只得舍弃心爱的养女,和丈夫一起向芳芳生父母讨要抚养费。由于遭到张海一家人的拒绝,今年夏天,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芳芳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

  黑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日前做出如下判决:原告与第三人(芳芳)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解除。原告抚养教育第三人长达8年之久,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付出很大,在解除非法收养关系的同时,二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故依法解除原告王女士和第三人芳芳的收养关系。被告张海、李霞补偿王女士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10000元。(李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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