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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齐全房屋成违建 律师:"认定违章"不合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6:49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幢产、地两证齐全,面积达421.99平方米、有着六间门面的二层小楼,在过去的十多年内一直被视为合法建筑,然而在今年的9月9日以后,该楼的性质竟变成了“违建”。2005年10月11日8时,这座巨大的“违建”被拆除。面对这样的结局,这座小楼的主人丁女士困惑不已。前天,记者就这一离奇的“违建”被拆事件,来到南京市秦淮区建设局采访时,该局现任领导竟以“此事是前任所为”为由回避采访。

  小楼曾经两次合法扩建

  据丁女士介绍,这幢小楼位于南京市节制闸路61号,是其1993年4月花巨资购买的,当时,其为独立院落一座,内有两层小楼一幢,面积128.9平方米,土地面积211.5平方米。丁女士说,当时他们买这座小楼,主要是用于其丈夫开办的光达公司经营用房。

  由于此房用于经营,面积嫌小,于是丁女士用公司的名义,以经营需要为理由,向南京市秦淮区建设局申请扩建。该机关于1993年7月颁发秦规民建(1993)05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在该院落内楼上下共加盖175.9平方米,此时光达公司经营用房面积为304.8平方米;之后,丁女士又向南京市供电局申请了三项电等基础设施。

  此后十多年,光达公司增加了多种经营项目,并且所有的经营项目均领取了营业执照;加之房屋年久失修,后院围墙每遇台风就坍塌,多次砸坏底下民房的房顶及窗户等,居委会等部门称该房为危房,多次向丁女士提出排险及修缮。于是丁女士于2003年再次向区建设局申请翻修扩建。该机关于2003年6月颁发秦规民建(2003)348号、2004年3月颁发秦规民建(2004)3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楼上下翻修和扩建,此时,光达公司经营用房面积达到了421.99平方米。

  在对原房进行修扩后,丁女士向南京市房产局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两机关分别下发秦变字第22508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丁艳拥有421.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21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

  房屋合法产权竟被注销

  2005年7月,南京市秦淮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对节制闸路实施拆迁,拆迁期限是7月23日至9月1日。据丁女士介绍,她主动搬迁了公司,尽了市民支持城市建设的义务。但是,拆迁办竟然拒按照拆迁补偿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只愿付评估结果数额的一半。

  丁女士说,由于不同意当时的赔偿数额,于是拆迁办居然另生办法,让区建设局于2005年9月9日连下两份文件:一个撤销秦规民建(1993)052号、(2003)3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一个是撤销(2004)3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又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撤销整个房屋产权证。

  2005年10月1日,南京市房产局做出《关于注销节制闸路61号丁艳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注销了秦变字第225083号《房屋所有权证》,这不仅仅包括扩建部分,而且包括13年前购买的部分并在市房产局过户的合法产权也被注销。

  丁女士说,对于这样的结果,她曾经到有关部门申辩说:此房虽经两次扩建,但13年前购买时的结构始终未变,这可以查看当时房产证上的结构图,有关部门不能随意认定该小楼是违章建筑。评估单位是拆迁办请的,怎么连自己的评估结果都不执行呢?何况拆迁是拆迁人单方面的买卖行为,理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有权利提出要求,而他们还未提出任何要求时,拆迁人竟然置拆迁法于不顾,强迫他们接受评估价格,这种做法让其不能接受。

  她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要遵循诚信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性,不得溯及既往,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撤消,更不能朝令夕改,要给公众对政府有一个最起码的信任。

  相关部门不愿接受采访

  对丁女士反映的情况,前天记者一行来到南京市秦淮区建设局进行了采访。该局办公室一位姓吴的先生接待了记者。他说,局里主要领导以及办公室主任均外出开会,无法接受采访。

  在和这位吴姓先生交流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该局现任负责人正在办公室里。在记者一再要求下,吴先生答应向这位负责人汇报记者的采访要求。不久,吴先生回来告诉记者,这位负责人不愿意接受采访,如果坚持采访的话,最好找现在的分管副局长,但是这位局长到区里开会去了。

  后来,记者终于向吴先生要到了这位副局长的手机号码。在办公室里,记者拨通了这位副局长的手机,他的确正在开会。在电话中,他说,现在不能接受采访,采访应该事先预约。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再次向吴先生提出,能否再向现任的局负责人转达一下采访的要求。于是,吴先生再次去请示,最后的答复是“领导不同意接受采访”。

  在离开该局办公室的时候,记者抄录了贴在墙上的该局领导的电话号码。离开该局后,记者在街上拨通了该局的现任负责人的电话。记者向其说明了采访的意图,并将采访的内容做了通报。他说,丁女士的情况他清楚,但是由于是前任领导所为而遗留的问题,所以他现在不好接受采访。

  记者了解到,这位现任的负责人是不久前刚刚调任现职的,而原来负责人也调离了建设局。

  律师说法:“认定违章”不合规定

  昨天,记者终于联系到该局分管具体工作的王副局长,据其介绍,他们当时对丁女士房屋情况是按实际常住人口来核实的。对于王副局长的这个说法,记者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告诉记者,被拆迁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而王副局长的说法,似乎与这个规定不相符合。

  面对记者的采访,王副局长没有做过多的说明;在接下来的采访的过程中,有关方面都不愿意对丁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做过多的说明。

  对于丁女士的遭遇,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晓蓉律师认为,公民在建房时获得了许可,又申领了两证,在这种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有关部门如果不是因为非法定原因,就不能随意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即使当时在发放有关证件时存在缺陷,那么现在拆除时,有关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耿晓蓉律师表示,如果丁女士需要帮助的话,他们愿意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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