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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能了性骚扰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16 汉网

  (记者肖利敏 实习生罗旭)男主管酒后乱性,强求与美女下属“过夜”,求欢未遂被人撞破后,双方签订一纸协议“私了”,男主管赔偿3000元。未料事情传开,美女下属决定将起诉主管“性骚扰”,要求精神赔偿。

  这起桃色事件的男主角王军,43岁,是汉阳某建筑公司人事主管。24岁的美女周玲是公司新招聘的员工。

  前日,王军对记者承认:4日晚,他和同事一起吃饭时多喝了几杯,未等用餐结束,王以周玲“住得远”为由,开车送其回家。沿途,王不断用言语挑逗周,周碍于面子,不敢反驳也不接腔,这令王更加得寸进尺,遂称要回公司拿点资料。两人一走进空无一人的公司办公室时,王便放肆地搂住周,并表示愿付3000元一起“过夜”。周不断抗拒,纠缠之际,正巧有同事回公司,撞见这尴尬一幕。

  被撞破后,王表示愿支付周玲3000元补偿金“私了”,只求不要声张。在其同事作证下,王、周签订协议,并注明“双方不得再提此事,更不得就此再提赔偿要求”。王当场将3000元钱交给了周。

  不想没过两天,此事在公司不胫而走,不少同事背后议论纷纷。周觉得自己名誉受损,她表示要到法院告王军“性骚扰”,索取精神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那么,周能依法讨回自己的赔偿金吗?

  对此,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范丽勤律师认为,一旦打官司,周状告王“性骚扰”、要求精神赔偿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因为现行法律对“性骚扰”行为没有界定,一般将其认定为侵权行为。

  范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应该被遵守,王、周的“私了”协议有效。如果周没有证据证明王对此事存在故意传播的行为,王就不需再对该事件负责。

  “性骚扰”有望立法禁止

  今年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的3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不”——“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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