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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垮塌爆破公司3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邱晓红记者田富友)昨日记者获悉,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向翠屏区法院提起公诉,原宜宾电大教学楼垮塌(本报曾报道)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3名被告人柴俭、唐帮文、王坚,14日被翠屏区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3被告人分别系西南交大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和经营经理。

  2005年1月14日15时30分左右,由西南交大爆破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爆破工程的
原宜宾电大教学楼施工现场西侧发生垮塌,导致8人死亡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该8人系内脏等多器官破裂大失血死亡,受伤3人中有1人属轻伤,2人属重伤。

  法院审理查明,该项工程技术负责人柴俭,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没有到位,施工现场没有工程技术人员,且工程爆破拆除方案未经申报审批的情况下盲目施工,特别是在接到施工现场有关险情报告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爆破员唐帮文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拆除管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工人进行现场拆除,且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工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在发现房屋出现险情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王坚作为该项工程的经营经理,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批爆破施工许可,签订施工合同时对资质审查不力,使无资质人员施工,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特别是王在事故发生前,受柴俭委托前往施工现场处理唐帮文报告的险情,但王抵达现场,在观察了现场出现的险情后,未立即采取停止作业、撤出工人的措施,而是拍摄了现场险情照片后去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方案,发现险情处置不当,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据此,翠屏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柴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唐帮文和王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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