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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市政工程串标收受“好处费”千万元大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11月17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滕理忠、王薏、金持)24名各家建筑工程公司代表,在参加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这些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湖南省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局等7家单位,与其他99家参与该工程投标单位,经招标方的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及随机抽签等程序后,7家参与串标的建筑公司被确定参加最后投标单位。7家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得知被确定为投标单位后,7家建筑单位的代表张志文、陈剑彬、杨旭暖、项光宇、郑定忠、袁柒德、应国宝、曹长清、林万运等人,在市区下吕浦茶馆、东方花苑、金瓯宾馆等处多次进行密谋串通投标,并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并由袁柒德起草签订了投标报价协议书,由武汉市政工程总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沈明芳提供串标必需的标书。在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其公司需支付给其他5家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正式开标前,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张志文与他人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分二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

  2002年8月20日凌晨,原本与其他6家参加投标单位预谋商定串标的上海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付光敏,因其公司有关人员不同意参与串通投标,付光敏竟伙同蔡景枢(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抢走该公司投标技术标书,使该公司无法参加当日的投标(该公司的商务标报价为人民币134023305元),使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标的额顺利中标,工程分别由张志文、项光宇、姜景美三人按照支付的“好处费”比例进行分配工程建设量,其他5家公司在得到“好处费”后将其瓜分。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志文、潘志勇、黄建和以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预谋串标,与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代表签订了串标协议书,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张志文在公司中标后立即兑现了串标协议规定的款项,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将款瓜分。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剑彬、杨旭暖、陈锵,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陈剑彬、杨旭暖、陈锵等人与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林植更、徐锋明、陈一丰等人分别私下逐个密谋商定,相互串通标书报价,最后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陈剑彬、杨旭暖、陈锵等人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后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后马上予以支付了协议商定的“好处”。

  案发后,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已经将所收的“好处费”均已全部退出。昨天,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这起全国司法机关查处的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案件做出当庭宣判,一审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志文、陈剑彬等13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80万元;判处丁建刚等9人单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处朱善怀、詹继根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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