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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和借鉴(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1:34 中国环境报

  虽然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律起步较晚,但其起点高,采取的法律措施比较坚决和全面,所取得的环境和经济效果都比较显著,因此,日本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

  二战后,日本实行“追赶型”(追赶欧美先进工业国家)和“赶超型”(赶上并试图超过美国)的经济,国民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增长,到1968年,国民生产总值(GNP)已位居世界
第二位。但是,经济快速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自然界正常的生态循环,终于演变成严峻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为了谋求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日本政府认为,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的产生、促进废物的再利用为目的,形成废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构筑起抑制自然资源消费、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在循环型社会中,环境因素不再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消极条件,反而成为推动技术创新、推进经济改革的原动力,从而孕育着全新的商机。这样,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将不再难以兼顾,而可以协调、统合,直到实现“以人为本”和社会良性发展。

  基于上述认识,日本政府着手制定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2000年6月2日,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公布并施行。2000年被日本称为“循环型社会元年”。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置特别措施法》等。

  一、日本《循环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以下简称为《循环基本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日本已经成为世界循环经济法制化的先进国家,其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结构开始从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社会,向降低环境负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变。

  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循环型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正不断上升。《循环基本法》作为循环型社会法制的“基本法”,在建立循环型社会中起着宪法性的作用。《循环基本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立法目的。《循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三项立法目的:一是遵循《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立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二是在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职责的前提下,制定形成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并以此为基础,规定关于形成循环型社会应当实施的基本政策;三是确保国民现在和将来都过上健康、文明的生活。

  (2)利用、处置循环资源(废弃物等)的基本顺序。《循环基本法》首次将循环资源(废弃物等)的利用、处置的政策顺序法定化。即:抑制产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妥善处置。上述法定顺序,对在物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循环基本法》的责任原则

  日本环境立法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视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依靠上述主体的共同努力,为此,《循环基本法》规定了上述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确立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

  (1)排放者责任原则。所谓排放者责任原则,系指排放废弃物等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其进行循环利用的第一位责任。《循环基本法》规定了从事经营活动时,企业的主要责任是:第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抑制原材料转变为废弃物等;第二,对于原材料已经转变成循环资源的部分,应当主动地自行进行适当的循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由本企业承担相关费用,使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并对无法进行循环性利用的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置。

  《循环基本法》还规定了公众的责任。主要是:第一,公众应当遵循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尽可能使用再生产品、协助分类回收循环资源、抑制产品转变为废弃物等;第二,公众应当协助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落实旨在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各项政策。

  (2)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所谓扩大生产者责任,系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被使用(消费)之后,仍然负有对制品进行物质循环的管理责任。关于扩大生产者的责任,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曾多次吁请各国立法时予以注意。《循环基本法》将其作为重要的责任原则之一,具体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废弃物等的抑制。即在制定产品阶段,应通过提高该产品和容器的耐久性以及完善其维修体制等措施抑制该产品转变为废弃物等;第二,改进产品和容器的设计,标明其材料和成分,其目的是促进该产品、容器转变成循环资源后便于进行循环性利用;第三,针对具体产品和容器的回收、再利用应有完善措施。

  应当指出,OECD呼吁的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其内容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制品实行回收、再利用的实施责任;二是生产者承担费用的支付责任。后者应为重点,但《循环基本法》只规定了前者。

  (作者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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