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今日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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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1:5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深圳11月17日消息(记者郑柱子)今天,《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保障全市交通系统畅通、安全和稳定。 对于处置深圳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出,“以人为本”是该项工作的基本落脚点,要遵循下列原则:一是以人为本,保护群众。二是责任明确,分级负责
《应急预案》指出,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对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取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应急预案》要求,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接警值班制度,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在基本响应程序上,《应急预案》要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接警后15分钟内启动本单位(企业)、本行业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所在地政府机构参与处理。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接警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交通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同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启动后,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特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