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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坠湖身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4:22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一名游客在公园游园时跌入湖中,后死亡。随后,死者的亲属以湖边的护栏太低造成游客落水为由,状告公园要求赔偿。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昨天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缺乏证据为由一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4日,张某带着4岁的儿子和妻弟到水上公园游园。购票后,张某等3人入园游玩。在行至水上公园音乐喷泉机房东面的湖边时,张某跌入湖中。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
和水上公园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将张某打捞出水面。后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张某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5月8日,尸体被火化。

  事发后,张某的父母、妻子以及一对儿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水上公园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7万余元。五原告称,当张某行至湖边时,因为湖边护栏过于低矮,张某被护栏绊了一脚跌入水中。张某头部被铁管和水泥沿磕伤,昏迷后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湖边的护栏只有36厘米高,严重违背了有关护栏高度的标准。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故要求被告赔偿。

  法庭上,被告水上公园管理处辩称,张某在湖边无外力的情况下自行栽入水中,栽入之处水深约70厘米,张某身高170厘米左右,其站在水中,水在其腰部以下。张某落水前没有导致其落水的障碍物,水上公园对张某的落水没有过错。被告还称,据张某的家属介绍说张某生前患有癫痫病,张某在无外力冲击下跌入水中溺水死亡完全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安局的卷宗和民警的调查笔录等,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据勘察,出事地点位于水上公园内长条湖东头,落水位置距离长条湖东头岸边约2.5米,水深约1.2米。东侧落水处护栏高约0.36米。张某落水时,民警正在附近维持秩序,当听到有人落水时,迅速赶到现场。同时,水上公园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迅速实施了打捞。120救护车也迅速赶到,急救医生立即为张某采取了打强心针等救护工作,但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提交被告有侵权事实及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侵权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庭审中,五原告提出张某是被护栏绊了一脚才跌入水中导致被铁管及水泥沿磕伤而溺水死亡的,但对该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张某死后未做尸检,故其死因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对五原告的赔偿诉请不予支持,一审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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