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销赃车 同样领刑受处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0:26 锦州日报 | |||||||||
当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被告人孙某发出了一声悔恨的叹息:“早知今日,说啥我也不图那点利帮他们卖车,不义之才不可取啊。” 原来,孙某的两个朋友在去年5月至7月间,先后将盗得的三台面包车开到孙某处,从二人的言谈中,孙某得知这几台车是他们从外地偷来的,两个朋友还求他帮忙销售出去,并承诺卖出后少不了好处费。面对朋友的“求助”,孙某没有多想就爽快地答应了,更何
经物价部门鉴定,孙某销售的三台面包车,价值41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明知别人委托销售的汽车是偷盗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销售,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另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