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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安局原副支队长200余万财产来源不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0:5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副支队长王鹏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开庭二审,省人大副主任高福明、部分省人大常委、特邀执法执纪监督员及省高院院长周溯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一审案情回放]

  合肥中院一审查明,截至2003年上半年,王鹏在任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期间,明知部分娱乐场所的业主或非法开设赌场的人员给其送钱是为了寻求庇护,仍非法收受周斌等人的赂贿计人民币30.96万元和一台价值11800元笔记本电脑。另查,王鹏在组织、指挥查处陈三毛、孔祥金、齐建平等人赌博治安案件时,明知陈三毛等开设赌场的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因他人说情或接受贿赂及吃请,决定以治安处罚结案,没有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鹏家庭被扣押的财产计人民币2741070元、港币1万元、价值11800元的

笔记本电脑一台。截至2004年5月案发,尚有人民币2019224.67元、港币1万元,王鹏不能说明其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王鹏利用职权,对赌场等场所给予庇护,对涉嫌的违法活动从轻处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王鹏明知开设赌场的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却决定以治安处罚结案,多次没有将已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王鹏对其家庭被扣押的财产中的200多万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审判决:王鹏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王鹏受贿所得人民币309600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其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2019224.67元、港币1万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

  [二审控辩交锋]

  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王鹏受贿是否有谋利行为和不移交刑事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鹏诉称,他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且大多受贿是因为时间长、记不清,为了交代问题胡乱分摊到他人头上的,故认为受贿罪部分判刑11年过重;他虽分管治安三科收受财物,但没有谋利,大多财物都是人情往来;不移交刑事案件,不是他擅自做主,所有案件都是按程序办理的,且治安支队有权办理刑事案件,而且曾经办理过。

  王鹏辩护人辩称一审对受贿数额的认定证据不足,王虽然收受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利;王鹏是司法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题要件。关于量刑问题,一审对其自首进行了认定,且王无前科,又积极退赃,请予从轻考虑。

  检方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检方指出,王鹏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鹏是否谋利与是否谋到利,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行贿人行贿之前与王鹏不认识、没有亲威关系、也没有人情往来,行贿人是为了在非法活动中谋取更大的利益,让王鹏少查、不查,或者查处后减轻处罚。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应该移交刑侦部门。办理过刑事案件,并不能证明治安支队就拥有合法的刑事侦查权。赌博数额达到一千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侦查。一次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个以上被告,就应该立案侦查。王鹏的行为不单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巨额财产有合法来源。上诉人王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管国庆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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