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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两游客在欧洲丢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2:55 兰州晨报

  甘肃两游客在欧洲“丢失”北京青旅状告甘肃国旅要求赔偿“保证金”兰州中院今日二审

  本报讯(记者陈霞)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我省首例“因游客境外滞留”案将于今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据了解,2005年7月13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状告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诉讼请求,并判其承担7332元的案件受理费。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年底,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为吴某和贾某办理了参加德国、法国、

意大利、瑞士等10个国家、为期14天的出国旅游手续。

  后来,该旅行社又通过担保的方式,将两名游客“过户”给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若出现客人滞留不归的情况,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承担以下责任:向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每人10万元的保证金;向对方支付因客人滞留不归引起的一切费用。

  2005年2月11日,两名游客随同其他游客在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导游的带队下,从北京出发,先后到德国、法国等10个国家旅游。

  2005年2月23日旅游结束,带队人员清点人数时,发现两名甘肃游客“丢失”。

  由于旅游期限已到,旅行社只好放弃寻找,带队回国。

  回国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将此事通知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并要求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依照承诺支付20万元保证金,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

  2005年4月28日,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该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4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认为,游客滞留事件的发生,也是被告所不希望的,带队出境的导游是原告的人,那么游客滞留境外原告也有一定过错。担保书中的条款属

霸王条款,法院不应支持。

  城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书系格式化条款,原告对自己的责任只字未提,系对自己免除责任,而加重合同另一方的责任。

  故该担保书显失公平,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损失,但原告对诉请的20万元保证金未提供具体的、实际的损失细则,法庭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其承担7332元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他们认为双方之间达成的担保书不是格式化条款,担保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支付保证金20万元,赔偿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4万元,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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