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非法煤窑不受法律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1:4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非法小煤窑买卖起纠纷,双方居然闹上法庭,结果是非法买卖者“赔了夫人又折兵”——昨日,奉节县法院判决合同买卖无效,对已支付的2万余元进行追缴。 据奉节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28日,奉节县的魏某和张某共同出资2.68万元,购买王某在龙池乡的非法小煤窑,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4.68万元,其中2万元至今未付。
买来小煤窑“试运行”了40多天后,因煤矿缺乏资源和无合法手续而停产。两人到法院起诉,声称买到非法小煤窑,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2万余元。 奉节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其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魏某和张某明知该煤矿没有合法手续而购买,双方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对买卖煤矿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及非法所得的2.68万元予以追缴。 (通讯员孙晓林唐华强)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