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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举报的提案不予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7:34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何骞)今后,“指名举报的”提案将不予立案。

  昨日,沈阳市政协十二届十三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注明了提案不予立案的十种情形。其中注明,出现“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等情形的提案不予立案的提法为首次提出。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据了解,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将按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沈阳市政协提案委送交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沈阳市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法院等部门承办。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沈阳市政协提案委。

  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还可以通过提案委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此外,提案委员会及承办单位将选择亟待解决和人民普遍关心的及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四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督办。

  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有关部门将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对未能落实的重点提案,有关部门将选择典型进行“后评议”,以进一步促进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

  九成多提案已办复

  晨报讯(记者何骞)昨日,记者在沈阳市政协十二届十三次常委会议上获悉,截至11月15日,沈阳市政协共征集提案880件,立案819件,现已办复807件,占立案总数的98.5%。所提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的612件。对未予立案的61件提案,分别作为委员来信或工作信息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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