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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鉴定 无罪释放“诈骗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8:31 南京晨报

  要不是法官贾红的坚持,“合同诈骗犯”戴某此刻应该还在牢里。省高检、省高院两份笔迹鉴定都对戴某不利,贾红始终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终于第三份鉴定让案情水落石出,戴某被无罪释放。

  1999年,戴某经营的帕各公司代理二桥电梯购买业务,戴某同时向上海现代电梯公司订制电梯。三方商定在二桥提供电梯图纸后15日内交付电梯。2000年12月23日,戴某把现
代公司修改过的图纸交二桥确认,结果二桥称没有收到图纸。二桥认为12月10日交出的图纸已经生效,按合同约定电梯应该在12月25日送到。此时,二桥已经给了戴某50多万,左等右等不见电梯,问戴某要钱又被拒绝。二桥急忙报警。

  检察院以戴某涉嫌合同诈骗向法院起诉。主审法官贾红认为二桥报案时,电梯合同还在履行期间,戴某不存在诈骗。至于货款问题,戴某用于公司其他开支,而不是自己消费,不属于非法占用。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抗诉。戴某律师提供了一份书证:12月23日戴某给二桥的图纸函件,由二桥皮某签收了。二审法院申请省高检、省法院对函件鉴定,结果两家都得出不是皮某的签字。

  签字到底是不是皮某的,这关系到戴某是否犯罪。贾红冒出了个大胆的想法:省高检的鉴定有可疑;省高院鉴定样本不清,结论也有问题。她决定向国家司法部再申请鉴定。事实证明,贾红的坚持是对的,司法部鉴定签字是皮某所写。有了这份证据,随即推断戴某没有诈骗恶意,再审判决其无罪释放。■参选感言:

  刑事审判对当事人是真正的“一锤定音”,即使后来能纠正错案,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地位受到的影响无法弥补。沉重的使命感告诉我,要审查清案件的每一个事实,不能有一点差错。只有公平公正的判决,才能取得这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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