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不到1.5米不许当公办教师 广西5名代课教师状告县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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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2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11月18日电(记者蒋桂斌)广西平南县5名女代课教师参加全县招考聘用小学教师考试,通过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后,却因身高不到1.5米而惨遭淘汰。她们认为受到身高歧视,公民的平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是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平南县政府向全县公开招考聘用350名公办小学教师,李凤
5名女代课教师认为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一怒之下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县政府对原告不予聘用的决定,并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进行聘用前的公示程序,办理相关的聘用入编手续。她们认为:首先,不论154号文是否与《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公民、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对她们也不适用。因为她们都已取得了教师资格,而154号文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才适用的文件。其次,被告在原告报名时并未明确告知有关身高限制,还对她们进行了资格审核并公示,因此她们有理由认为被告对她们的身高没有限制。被告在她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都合格的情况下,才提出她们的身高不够1.5米不予录用,显然存在过错。第三,被告仅以她们身高“不达标”就全盘认定她们体检不合格,故意混淆了身高不够与身体健康有问题的概念。 平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答辩状和答复中称,在招考条件公示中,已经写明招考对象身体健康要达到154号文要求,所以文件适用依据无误;这5名女代课教师在报名和参加考试时未参加体检,录取方怎么知道她们身高不达标,体检后才知道她们身高不达标,属于不合格,所以录取方并没有欺骗她们;体检标准适用于所有参加招考人员,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不存在歧视。 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