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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能推卸学生安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42 哈尔滨日报

  一些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往往要求参加活动的学生家长与学校签一份协议:“如果学生在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其实这种所谓的协议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也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而签订前述协议书的双方既不是自愿、公平的,也未必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大学生暂且不谈,就小学生而言,小学生小则六七岁,大不过十二三岁,他们还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签订的“概不负责”,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签协议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其次,《合同法》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这份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倘若学生出现问题,学校也不能将责任一推了之。

  根据《民法》的原则,涉及到人身伤害和生命安全这方面的情况,和某一个特定的人签订合同那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简单讲就是不能签订生死合同,生死合同是违法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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