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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房屋预售合同设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42 哈尔滨日报

  如今买新房都要先签一份“商品房认购书”,消费者要提防“预售协议”中可能藏有的玄机。

  协议条款有“机关”

  消费者卢先生2003年底与哈尔滨市动力区一家开发公司签署了“预售协议”,双方
约定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79.9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200元。但是,开发商在协议中加了这样几个条款:“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量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实际售价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确定;甲(指开发商)、乙(指购房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也不与甲方洽谈的,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

  总是消费者吃亏

  这样一份“预售协议”在普通人眼里是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的,尤其售楼小姐会强调预售合同是全市统一的,没有问题。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王凯主任律师分析这张协议,由于没有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说明,因此,购房人很容易理解为房屋的实际售价是由于面积变动、根据单价进行总价的调整。但是,一旦房屋市场价格行情发生变动,开发商就会根据这一条款直接要求购房人承担更高的房价。他认为,这一系列约定的实质,其实就是在“实际价格不确定”上玩花样,从而使双方已经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3200元”在事实上落空,并且给了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屋单价的权利。

  其中的奥秘就在于,等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开发商跟着整个楼市水涨船高、大肆加价,消费者通常会难以承受、放弃购买,但这样一来,消费者表面上能够得到开发商退还的预定金,但同时却要根据“霸王条款”莫名其妙地支付一大笔与预定金数额相当的“手续费”;如果整个房价大幅下跌,开发商仍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交易,消费者一旦拒绝就算违约,已经付出的预定金也白白地打了水漂。

  属不平等条款

  消协的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设置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开发商就能够确保房屋始终按照自己所制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如果消费者拒绝购买,就会陷入承担违约责任的被动地位。明明是开发商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关于单价的明确约定,导致预定协议所约定的签订房产预售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结果却要消费者来承担违约的后果,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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