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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一年级女儿代替母亲与父亲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11:05 法制早报

  □特约记者 黄蓓蕾

  本报记者 王甘霖 发自武汉

  柳泽花离婚了,这一消息在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华中科大”)不胫而走。但签署离婚的不是她本人,而是她正读大一的女儿。

  柳泽花,华中科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身患缺血缺氧性脑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为外语学院副院长秦晓晴。

  在那份决定柳泽花婚姻命运的《民事调解书》上记载着父亲与女儿的“自愿”协议离婚的事实。这在华中科大校园的BBS上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说法不一的病因

  据记者调查,柳泽花从一个身体健康变成如今的痴呆精神病患者的过程有这样几个不同的版本。

  2003年6月14日,柳泽花所在的华中科大新闻与传播学院领导突然接到其丈夫秦晓晴的电话,称柳泽花已送往陆军总医院抢救。

  新闻学院的党委有关领导介绍,秦晓晴在最先给学校的解释是,柳泽花是因为工作的重负,而病倒在家中的电脑桌旁。

  但后来,秦晓晴在给媒体所写的一份《柳泽花的自缢真相》中说,新闻学院为了让她拼命做事,先许诺她当党支部副书记或副系主任,又说让她读本校免试在职博士,可后来这些机会都给了年龄更小、参加工作时间短且无多少成果的、学院领导的留校弟子。她不再指望,一定要考上名校并要离开华工,依靠自己去申请公派出国,连续申请了两年,没等第二年的结果出来她就自缢了。而第三次考博失利给好强的、不堪重负的柳泽花以致命的一击,终于让她作出了离开这个世界的决定,在地下室自缢。

  秦晓晴事后对学院领导的说法是,事发当天夫妻间发生争吵,柳泽花随后将自己锁在宿舍一楼的储藏间。当他进去寻找时,发现柳泽花已经自缢在窗户上,后送医院抢救,总算挽回性命。

  而华中科大新闻学院的《公开声明》:在柳泽花的病因方面,秦晓晴一直采取欺骗的态度对待新闻学院和柳泽花的娘家人。储藏间究竟有多大有多高?柳泽花的妹妹柳春莉和新闻学院领导先后多次实地勘察,发现这个储藏间并不高,所谓上吊处的窗棂也只有1.55米左右。如果柳泽花想在那里自溢,系绳子的地方比人都还低,是无法悬空的。也就是说,储藏间根本不具备自缢的条件。记者也去了只有一人高的地下储藏间。

  柳泽花的妹妹柳春莉一再声称姐夫秦晓晴有婚外恋,引发了家庭暴力。在病中的柳泽花也数次声称,是秦晓晴将她按在储藏间的地上掐的。

  据柳泽花的主治医生告诉柳春莉,柳泽花属后脑双侧颈动脉突然关闭而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柳泽花在住院期间,病情一直在恶化,柳家人要求到同济、协和那样的大医院看看,作为丈夫的秦晓晴却认为没有必要。在新闻学院的领导、同事和亲属的坚持下,柳被转到同济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并不断好转。一个月后,秦坚持将柳接回家中,说在家康复治疗。此后又先后赴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市朝阳区脑病康复中心医院就诊,柳在北京病情有所好转,秦又提出回武汉养病,既而又迫不及待地提出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005年6月6日,秦晓晴正式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与柳泽花离婚的诉讼请求。秦提出离婚的理由有三条。一是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二是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身体和工作;三是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他的生活和工作。

  期间,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对柳泽花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在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判决:“一、宣告柳泽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柳泽花的成年女儿秦丽斯为柳泽花的监护人。”

  女儿代母与父离婚的合法性

  由于8月16日,洪山区法院判决宣告柳泽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成年女儿秦丽斯为柳泽花的监护人。就这样,女儿秦丽斯代母出庭,与父亲秦晓晴就离婚一案对簿公堂。

  9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秦晓晴与被告柳泽花自愿离婚;共同存款3万多平均分配;共同债务7万元,平均承担3万5。同日,瞬间清醒后的柳泽花在纸上歪歪斜斜地写下了“我不愿离婚”的字样。

  关于秦丽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的问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具有监护人的资格确定,第一监护人应该是配偶,现在秦不可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第二就是其父母,然后是她的成年子女。柳泽花的父母曾不愿作她的代理人,因此监护人资格产生争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诉讼,但新闻学院没有指定。对这一情况,学校有关负责人称,秦避开了他们。在此诉讼中是由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柳的女儿作为监护人。

  从《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和法律的精神来看,应首先是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工作单位是最了解她的。居民委员会指定了其女儿秦丽斯,法院在此问题上也不慎重,秦丽斯还是一个上学的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柳病重的过程中监护她的是她的父母亲,及她的兄弟姐妹,法院在知道此情况下来审理此案有不妥之处。对指定监护人的首要因素是对被监护人有没有利。要考虑监护人有没有监护能力的问题,包括他的经济来源,他有没有时间去监护等。在诉讼之中,柳还能表述自己的一部分意志,她不愿意离婚。而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父女之间达成一个协议。而法院认定的监护人秦丽斯,据了解也没有认真的履行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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