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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着手复查薛玉奇诈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0: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金江山)自哈尔滨市两级法院一、二审和再审主审法官相继为薛玉奇“诈骗”案鸣冤翻案后,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均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本报于7月11日以《发生在哈尔滨市的一起离奇案》为题进行报道)。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高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刑庭和民庭两部门正加紧对此案的复查。

  薛玉奇是一起民事案件胜诉的债权人,当他申请执行案值500多万元的一块土地时,
突然出现了一系列不正常的情况,先是在没有被检察院批捕的情况下,在哈尔滨某报上有人通过不正常的程序对其发出“通缉”,称其“经哈尔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直到检察院得知情况,并通知该报社后,才又通过该报发了“更正”;之后不久,监狱司法警察搜查了薛玉奇的家。经过近两年的波折后,于2001年5月30日,薛因“涉嫌诈骗”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被起诉。

  主审此案的南岗区法院刑庭庭长张洪余审判长告诉记者,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薛玉奇所在公司的会计张某涂改票据的事实不成立,被无罪释放;那么,检察机关指控薛玉奇指使会计张某涂改票据诈骗105万元的证据就同样不存在,薛玉奇不构成犯罪。“这是我们合议庭的一致意见,但领导不同意。”薛玉奇最终以105万元的诈骗罪被判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薛玉奇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中院审理此案的二审主审法官李志华与一审主审法官意见一致。她说:“合议庭找不出薛玉奇有罪的证据,但领导(还是)指示我们必须做有罪判决……。”

  至此,离奇的判决出现了: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先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薛玉奇民事胜诉的生效判决并在执行过程中;随后出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薛玉奇诈骗犯罪的终审刑事判决。省高院、市中院两个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了相互矛盾、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份同时有效的判决书。

  这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此案被发回哈尔滨市中院重新审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哈尔滨中院刑三庭金达法官任“再审”审判长。2002年3月25日,哈尔滨中院就指控薛玉奇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金达说:“为了对法律负责,我们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到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的仓库里查阅了4万多份满是灰尘的原始票据,(从票据中我们)证实了薛玉奇对105万元享有债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得出薛玉奇无罪的结论,并据实向中院领导作了汇报。”但中院当时的负责人却要求必须维持原判。金达法官认为这是枉法,拒绝下判决。结果,哈尔滨中院另行组成了一个只下判决没有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金达对记者说,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薛玉奇真的指使他人涂改了账目,也不构成犯罪。

  此案发生后,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在没有撤销民事胜诉案件、又不顾事实进行刑事上的枉判,这在法院的审判中,还是首次遇到。据记者了解,由于负责审理薛玉奇案件的市、区法院的三个审判长都是工作几十年、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老庭长,他们相继站出来为薛玉奇鸣冤后,此案引起了全国人大、黑龙江省政法委和省高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黑龙江省高院已责成该院民庭和刑庭组成专案组,对薛玉奇一案进行复查,省高院刑庭负责人还亲自向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该院有关负责人近日说,此案不久将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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