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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代办”18户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5:10 重庆晚报

  本报讯荣昌房管局一工作人员私刻公章,声称为18户居民办房产证,谁知收钱后没有下文。因没有退钱,他和单位同时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他退还1.76万元办证款及利息。

  去年9月,易长雄与他人合伙在荣昌县龙集镇开发修建联建房,为了替18户业主办房产证,他找到县房管局驻镇的工作人员刘加明。刘加明告诉他,要办证得先交钱。同年9月10日,易长雄将1.76万元办证款交给他,刘加明出具收条,上面加盖“荣昌县房屋管理局房
屋所权登记专用章”。

  一个多月后,因刘加明仍未办好房产证,易长雄来到县房管局反映。他被告知,办房产证要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易只好又交了8279元后,才将房产证办好。之后,他多次找房管局和刘加明退钱未果,今年2月,他将刘加明及其所属单位告到法院。

  今年6月23日,荣昌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8月23日,此案再次开庭时,作为第一被告的荣昌房管局辩称,刘加明出具的收条上的印章并非单位公章;按单位规定,刘加明无权收取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转让的办证费用,因此他的收款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单位无过错,不应该负责任。而刘加明辩称收条上的公章是自己请人私刻的,收条的内容是按易长雄的意思写的,钱事实上是他与易长雄之间的私人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2003年起,该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转让,一律由权利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办理。易长雄作为房屋开发者应当知道此项规定,他将钱交给无权办理房产证的刘加明,属于自己过错。刘加明虽然是房管局工作人员,但是收钱办证的行为非职务行为,且他加盖公章系伪造,易长雄请求返还的钱应由刘加明个人承担。

  另外,刘加明因涉嫌私刻公章进行欺诈,目前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见习记者张勇)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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